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4號原 告 廖彩杏 陳俊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被 告 溫勇強 佳旺交通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卓崇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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