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柏翰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可芯
附表:
㈠陳報受扶養人盧玉清現今是否仍有工作或扶養費以外之固定收 入?是否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㈡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 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 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㈢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㈣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6 月29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㈤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