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玉萍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最新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㈡、說明聲請人積欠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聲請人 與主債務人為何種關係?保證債務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若 保證債務已發生,每月還款情形為何?並提出保證契約書等 相關證明文件(含該保證債務已發生之證明)。㈢、說明聲請人積欠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聲請人 與主債務人為何種關係?保證債務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若 保證債務已發生,每月還款情形為何?並提出保證契約書等 相關證明文件(含該保證債務已發生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