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16號
ULDV,111,家繼簡,16,2022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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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
原 告 鍾偱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鍾足
鍾春炎
鍾金約
鍾滿
鍾銘章
鍾振昌
鍾淑芬
廖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鍾富吉所遺之雲林縣○○鎮○○段 000地號土地,前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訴字第759號為分 割共有物判決,判由兩造分割取得雲林縣○○鎮○○段00000地 號土地之公同共有,本件請求就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鍾富 吉所遺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然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 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 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 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 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 2837號判決意旨供參)。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調取被繼承 人鍾富吉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向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 函調相關土地登記謄本結果,查知被繼承人鍾富吉之遺產除 原告上開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土地外,尚遺有雲林縣○○鎮○○ ○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有被繼承人鍾富



吉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雲林縣○○鎮○○○ 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而 本件並無證據顯示兩造有同意僅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特定遺 產為分割,故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以111年度家繼簡字 第1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就被繼承 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該補正裁定於111年7月 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惟原告方面逾上開補正期限仍未補正就被繼承人鍾富吉 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並未就 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且無證據顯示被 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繼承人有同意僅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特 定遺產為分割,而經本院限期命原告方面應依法補正就被繼 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請求裁判分割,原告方面逾期仍未補 正請求就被繼承人鍾富吉之全部遺產為裁判分割,是本件依 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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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