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20號
ULDV,111,司聲,120,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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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吳聲揚
相 對 人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相 對 人 王秋鴻

相 對 人 王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 4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 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06 條亦定有明 文。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及 通說見解認為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 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 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 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 司裁全第50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 幣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 保金,並以本院109 年度存字第1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兩造已達成還款協議,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相對 人並已同意返還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504 號裁定,向本院提存所以109



年度存字第111號提存事件提存提存物在案,此有聲請人所 提出之民事裁定及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命供擔保之 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應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揆之首揭 規定及說明,本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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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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