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94號
ULDV,111,司促,5094,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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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秉豐

陳憲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柒佰壹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713元 陳秉豐陳憲昱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按年利率2.15%計算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2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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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