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76號
ULDV,111,司促,1976,2022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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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債 權 人 黃繡麗

黃秀桃


黃玄政

陳玉芬

陳畇圻

張晉瑋
兼 上六人
代 理 人 黃良裕
黃麗英

債 務 人 蔡永玉

蔡鶯雪

林清河

一、債務人蔡永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57,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林清河
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蔡鶯雪應向債權人給付25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永玉蔡鶯雪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蔡
永玉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林清河負清償
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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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