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46號
ULDV,110,司聲,246,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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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黃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翁世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
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期間 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同條第4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 產為假扣押,經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368號裁定予以准許, 相對人並據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以89年度執全字第280號執 行事件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 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審核,原 假扣押債權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2年9月3 0日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合 併,現假扣押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中信商銀,另本院依職權函 查本院民事紀錄科、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另於11 0年12月9日曾函詢相對人及第三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是否已取得89年度裁全字第368號假扣押案件同一債 權之執行名義?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威字第4591 5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是否與上開假扣押案件為同一債權 ?經相對人於110年12月17日陳報非屬同一債權,另第三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未向本院陳報。 ㈡又經本院職權向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函詢是否有受理當 事人間相關民事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覆有受理多件 案件,而其中91年度促字第6732號(讓股)支付命令案件,



經本院審查與上開假扣押裁定所載金額相符,係屬同一債權 ,惟因該案件卷宗已銷燬,僅餘支付命令原本,無確定證明 書可參,有該院111年6月27日桃院增資檔字第1110016352號 函在卷可稽,且相對人於111年6月14日向本院陳報就有無對 聲請人即債務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91年度促字第6732 號支付命令案件乙事,目前查無資料可供參考。則上開支付 命令有無確定不明,本院自無從認定相對人已就其所欲保全 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或已取得確定之執行名義。是 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及臺灣臺北、桃園地方法院之回覆 函文在卷可憑。
㈢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如相對人已起訴或經聲請 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請向本院陳報,併予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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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