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49號
ULDM,111,聲,549,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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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崇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崇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 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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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