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31號
ULDM,111,單聲沒,131,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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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東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
14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東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450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 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 驗資料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 在案,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而被告前經警方於110年1 1月6日下午1時許在雲林縣斗六櫻花商務汽車旅館房前查 獲為另案通緝犯,並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 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卷證可稽。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屬違禁物,又盛裝附表編號1、3所示毒 品之包裝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卷證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4只) 4包 晶體4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總計1.8897公克) 衛生福利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3日鑑驗書 2 香菸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686公克) 3 海洛因(含包裝袋2只) 2包 ①米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2公克) ②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4.6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11年6月13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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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