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23號
ULDM,111,單聲沒,123,2022070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戒毒偵
字第7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  體1 包(驗餘淨重0.026 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該院民國109 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472號鑑驗書附  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蔡宗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  聲字第1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46 號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抗告駁回),而於110 年12月10日  停止戒治處分之執行出所,並接續執行另案之徒刑,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則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晶體1 包(驗餘淨重0.026 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9 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驗書存卷供參,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晶體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  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  ,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