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竑維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李錫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
10年度偵字第3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竑維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蘇竑維明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混 合型毒品咖啡包(包裝袋分別印有「コラーゲン」、「福」、「惡 魔DIABLO」、「舌」等標誌,俗稱分別為「膠原蛋白」、「 紅福」、「彩惡」及「紅舌」等,下統稱毒品咖啡包),均 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係屬法律嚴格列管之物 ,不得持有及販賣,仍基於販賣混有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 品之咖啡包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1日至同年月7日 間某時,持其所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iPhone 12 pro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以暱稱「樂天」(帳 號@Su00000000)在社群軟體「Twitter推特」(下稱推特) 散布「台中、彰化兩大區飲料支援。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加微 信Loten2021」之販毒廣告訊息。適員警於110年5月7日某時 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該訊息,加該「Loten2021」(微信 暱稱亦為「樂天」)為微信好友,喬裝買家與蘇竑維洽談毒 品交易事宜,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向蘇竑維 購買毒品咖啡包60包(外包裝種類約定由蘇竑維自行搭配) ,並相約在雲林縣○○鎮○○路0號「御花園汽車旅館」交易。 嗣蘇竑維於110年5月14日0時13分,在「御花園汽車旅館」2 32號房,將60包毒品咖啡包(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膠原 蛋白」毒品咖啡包38包、附表編號2所示之「紅福」毒品咖 啡包20包、附表編號3所示之「彩惡」毒品咖啡包2包,毒品 咖啡包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交付員警之際,為警當場逮捕而 未遂。並當場及在蘇竑維之隨身包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3包(毒品咖啡包成分詳如附表所示。4- 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總純質淨重為22.7215公克;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硝西泮之純度<1%,不計算純質淨 重。)、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5包(總 純質淨重2.3980公克)、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iPhone 12 pro 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附表編號6所示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臺(已責付予蘇竑維保 管)等物。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中 屬於被告蘇竑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被 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第125頁、第215頁、第281頁),且被告、辯護人及檢 察官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 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 ,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核屬適當,依前揭規定,均應有證 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各項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 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偵卷第17頁至第29頁、第139頁至第141頁;本院卷 第117頁至第122頁、第214頁、第280頁、第293頁至第294頁 ),復有數位證物搜索及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偵卷第47頁 )、微信對話譯文1份(偵卷第55頁至第71頁)、微信及推 特蒐證照片24張(偵卷第73頁至第95頁)、雲林縣警察局搜 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偵 卷第33頁至第39頁)、現場蒐證照片12張(偵卷第97頁至第 10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500210、0 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偵卷第203頁至第207 頁)、雲 林縣刑大偵查二隊偵查佐職務報告1 份(偵卷第31頁至第32
頁)、AVC-7307自用小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偵卷第 113 頁)、扣案毒品照片4張(偵卷第209頁至第210頁)、 被告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偵卷第157頁至第163頁) 、「張張」照片8張(偵卷第165頁至第179頁)、雲林縣警 察局110 年11月12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00051072號函(本院 卷第8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16日雲檢原玄1 10偵3761字第1109030846號函(本院卷第83頁)、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110 年12月21日雲檢原玄110 偵3761字第110903 4464號函(本院卷第149 頁)、雲林縣警察局110 年12月21 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00056500號函(本院卷第151 頁)、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2 月9 日雲檢原玄110 偵3761字第 1119003381號函(本院卷第173 頁)、雲林縣警察局111 年 2 月10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10004951號函暨檢附之111 年2 月7 日職務報告(本院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111 年4 月13日雲檢原玄110 偵3761字第111901 0135號函(本院卷第249 頁)、雲林縣警察局111 年4 月8 日雲警少字第1110016208號函(本院卷第251 頁)、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7 月15日雲檢春玄110 偵3761字第1119 020075號函(本院卷第369頁)、雲林縣警察局111年7月19 日雲警少字第1110032358號函(本院卷第371頁)在卷可稽 ,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販賣第三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復依被告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供稱:我販賣毒品可以賺 價差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第294頁),足見被告確係為 獲取利益而從事本案毒品交易,具有營利之意圖明確。 ㈢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上揭事證皆相符,應堪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定第9條第3 項,規定「犯前5條之罪(按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 8條)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 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依其立法理由所揭諸「本條 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 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 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 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 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 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等語,可知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 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乃屬 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經查,本案被告所販賣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500210 、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 份在卷可參(偵卷第203頁至第2 07 頁,鑑定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而該等成分業 經摻雜、調合而置於同一包裝內,並作為沖泡飲品販售,當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要 件,自應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㈡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 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 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乃純屬偵查犯罪 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 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警方為求破案,授意執勤員警佯裝 購毒而與毒販聯繫,經毒販允諾,依約攜帶毒品交付予佯裝 購毒之人,旋為埋伏警員當場查獲者,於此誘捕偵查案件, 販毒者雖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攜帶毒品前往交付,並已著 手實施販毒之行為,然因係受警員引誘偽稱欲購買毒品,警 員原無買受毒品之意思,其虛與買賣毒品,意在辦案,以求 人贓俱獲,伺機逮捕,實際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 ,而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 59號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第4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本案乃員警依販毒廣告而喬裝購毒者與被告聯繫後,被告 即持混合第三、四級毒品之咖啡包前往與喬裝為買家之員警 進行交易,並向該員警交付前揭毒品咖啡包,顯已著手實行 販賣毒品之行為,惟因員警係為實施誘捕偵查而佯為買家, 以求人贓俱獲,無實際買受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 ,故被告就販賣毒品行為,僅能論以未遂。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 遂罪(法定刑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又被告所為應依本案最高級別即第三級毒品所 定法定刑論處,不會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第4條第6項、第4項販賣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未遂罪,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另構成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罪, 並與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合,應有誤會,附 此敘明。另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3 項、第4項及第6項之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未遂罪
,而未論以上開罪名,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 實同一,本院並已於審理期日諭知被告上開罪名,且由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就變更前後之法條而為辯論,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㈣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雖非同種,惟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跟被告確認,警察是要釣魚跟你購買 38包的「膠原蛋白」、20包「紅福」及2 包的「彩惡」,一 共60包的毒品,對嗎?)對。(那剩下的扣案毒品部分,是 否也是算在你PO文要著手販賣的毒品?)對。(只要有人買 ,你就會賣,對嗎?)對等語(本院卷第293頁至第294頁) ,堪認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及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均係為販賣毒品之目的而持有,則其意圖販 賣而持有上開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 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已著手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罪 行為之實行,惟因員警欠缺購買真意,自始即屬販賣行為不 能完成,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 案販賣毒品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 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意旨係為擴大追查毒品 來源,有效推展斷絕毒品供給之緝毒工作,以杜絕毒品泛濫 ,故凡觸犯上開條項所列舉之罪,經據實指陳其毒品來源之 上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邀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寬典。經查,被告雖曾供述其毒品來源為張○○,惟檢警目 前尚未查獲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110 年11月12日雲警刑偵 一字第1100051072號函(本院卷第81頁)、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110年11月16日雲檢原玄110偵3761字第1109030846號函 (本院卷第83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12月21日雲 檢原玄110 偵3761字第1109034464號函(本院卷第149 頁) 、雲林縣警察局110 年12月21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00056500 號函(本院卷第151 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2 月 9 日雲檢原玄110 偵3761字第1119003381號函(本院卷第17
3 頁)、雲林縣警察局111 年2 月10日雲警刑偵一字第1110 004951號函暨檢附之111 年2 月7 日職務報告(本院卷第17 5 頁至第177 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4 月13日雲 檢原玄110 偵3761字第1119010135號函(本院卷第249 頁) 、雲林縣警察局111 年4 月8 日雲警少字第1110016208號函 (本院卷第251 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7 月15日 雲檢春玄110 偵3761字第1119020075號函(本院卷第369頁 )、雲林縣警察局111年7月19日雲警少字第1110032358號函 (本院卷第371頁)在卷可考。是本案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至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 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 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 先例要旨參照);亦即,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者 ,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 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 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 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 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為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之犯行,經依偵審自白及未遂之規定 遞減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 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毒品對個人健康及 社會秩序戕害甚鉅,法律明文禁止販賣,竟無視國家法令, 公然於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之社群軟體內販賣含有上開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 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於犯罪後始終坦承販賣毒品 犯行,態度良好,且本案經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所發覺, 而未生販賣毒品與他人之結果,兼衡酌其前科素行,及自陳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殯葬業之工作,月收入約2萬元 ,離婚,家中尚有父親,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 以及販賣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㈩至辯護人雖請求對被告宣告緩刑等語,惟查,被告前因詐欺 案件,甫於111年5月1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 訴字第113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5號、第497號、第550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存 卷可考(本院卷第335頁以下),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
之緩刑要件不符,是本案並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三、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 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 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 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 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 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及 愷他命,均檢驗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並供稱:(跟被告確認,警察是要釣魚跟你購 買38包的「膠原蛋白」、20包「紅福」及2 包的「彩惡」, 一共60包的毒品,對嗎?)對。(那剩下的扣案毒品部分, 是否也是算在你PO文要著手販賣的毒品?)對。(只要有人 買,你就會賣,對嗎?)對等語(本院卷第293頁至第294頁 ),是認上開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及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均屬被告販賣或販賣所剩餘之第三、四級毒品, 均為違禁物,連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 失不復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所 有,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本院 卷第28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 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車輛,已責付被告保管,且非專供被 告販賣毒品所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本院卷第290 頁至第291頁),復無證據證明該車輛為專供被告販毒所用 之交通工具,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偵查起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持有人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鑑定結果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膠原蛋白) 38包 蘇竑維 110年5月14日0時0分起至同日0時13分止 雲林縣○○鎮○○路0號(御花園汽車旅館232號房、AVC-7307號自小貨車) ①送驗數量4.787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2.7072公克(淨重)。 ②檢出結果: ❶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 ❷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③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4.7878公克、純度5.0%,純質淨重0.2394公克。 ④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高濃度」白色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5.0%;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推估檢品38包,檢驗前淨重193.893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9.6947公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210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②送鑑KAWS舌頭圖示包裝3包(已開封乙包、未開封2包,總毛重12.97公克)、標示「DIABLO」彩色三角幾何包裝12包(已開封2包、未開封10包,總毛重49.91公克)、標示「福」紅色包裝50包(已開封2包、未開封48包,總毛重219.59公克)、標示「高濃度」白色包裝38包(乙開封乙包、未開封37包,總毛重243.17公克)、晶體5包(總毛重3.94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KAWS舌頭圖示包裝乙包;未開封標示「福」紅色包裝乙包、未開封標示「高濃度」白色包裝乙包、晶體乙包。 ③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推估檢驗前總淨重408.4294公克,總純質淨重22.7215公克。 ④純質淨重係檢驗前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獲案毒品純度值以該毒品鹽酸鹽為基準)。 ⑤毒品純度<1%之純質淨重表示,係依據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檢文清字第10400025600號」函,說明段三:「經檢測各級毒品之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 2 毒品咖啡包 (紅福) 50包 蘇竑維 ①送驗數量3.215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7538公克(淨重)。 ②檢出結果: ❶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❷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③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3.2159公克、純度6.3%,純質淨重0.2026公克。 ④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福」紅色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6.3%;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推估檢品50包,檢驗前淨重167.378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10.5448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彩惡) 12包 蘇竑維 ①送驗數量4.637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2.4178公克(淨重)。 ②檢出結果: ❶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 ❷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❸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氯氮平(Clozapine)、咖啡因(Caffeine)。 ③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4.6371公克、純度5.2%,純質淨重0.2411公克。 ④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DIABLO」彩色三角幾何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5.2%;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1%;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推估檢品12包,檢驗前淨重37.233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1.9361公克。 4 毒品咖啡包 (紅舌) 3包 蘇竑維 ①送驗數量3.048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3528公克(淨重)。 ②檢出結果: ❶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 ❷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③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3.0481公克、純度5.5%,純質淨重0.1676公克。 ④檢品編號B0000000(KAWS舌頭圖示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出純度5.5%;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硝甲西泮(Nimetazepam)純度<1%;硝西泮(Nitrazepam)純度<1%;推估檢品3包,檢驗前淨重9.925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質淨重0.5459公克。 5 愷他命 5包 蘇竑維 ①送驗數量0.4736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3676公克(淨重)。 ②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③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0.4736公克、純度84.0%,純質淨重0.3978公克。 ④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乙包),推估檢品5包,檢驗前總淨重2.8548公克,愷他命(Ketamine)總純質淨重2.3980公克。 6 AVC-7307號自小客車 1臺 蘇竑維 無庸鑑定 ①責付蘇竑維保管。 ②責付保管書:偵卷第43頁)。 7 iphone 12 pro(含SIM卡) 1支 蘇竑維 無庸鑑定 ①門號:0000000000。 ②IMEI:000000000000000。 ③數位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