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恆陽科技有限公司附設庇護工場
法定代理人 吳尚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吳國棟 恆陽科技有限公司附設庇護工場 台中市台灣中小企銀苗栗分行 110年11月25日 323,400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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