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3號
MLDV,111,除,43,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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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恆陽科技有限公司附設庇護工場


法定代理人 吳尚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吳國棟 恆陽科技有限公司附設庇護工場 台中市台灣中小企銀苗栗分行 110年11月25日 323,400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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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陽科技有限公司附設庇護工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