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1號
MLDV,111,訴,91,2022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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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陳璿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火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柳火德等人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然被告柳富 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6月23 日死亡,請原告補正柳富元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柳富元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原告補正柳富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柳富元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2 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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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