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91號
MLDV,111,補,991,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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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黃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新松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
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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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