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54號
MLDV,111,補,954,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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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陳聖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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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