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51號
MLDV,111,補,951,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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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蘭英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歐星宏之被繼承人歐水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
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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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