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01號
MLDV,111,補,901,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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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輝煌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江輝煌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查報相對人江輝煌之應繼分比例及其計算方式。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
出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坑段) 1 639地號土地 2 640地號土地 3 641地號土地 4 642地號土地 5 643地號土地 6 777地號土地 7 778地號土地 8 780地號土地 9 783地號土地 10 784地號土地 11 785地號土地 12 79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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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