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87號
MLDV,111,補,887,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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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湯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雄間房屋修繕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
求之數額)。查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載新臺
幣(下同)伍拾萬元;訴之聲明欄載「工程沒有那麼多,請
退我伍拾」,則原告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請具狀更
正之。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黃政雄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
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
補正被告黃政雄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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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