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68號
MLDV,111,補,868,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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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裕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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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