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67號
MLDV,111,補,567,2022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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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陳銘枰

被 告 駱素卿
駱訪南
駱振庚
陳文枝
鄭陳錦鳳
陳秀真
陳秀鑾

陳綉月
陳文玲
陳虹諭

陳玉葉

陳玉珠
裴予涵
陳侑杰
陳因琪
陳武義

陳武雄
吳冠奇

吳冠儒

劉瑞媛
吳權倫

吳貞
吳淑姜

吳佐賢
吳致中
吳語喬
吳麗姜
廖慧姿

廖憲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
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
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
予終止,被告並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系
爭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經本院
命原告補正,原告未陳報有無約定租金之情及提出地上權設定契
約,是本件暫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
,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
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4萬9,982元。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
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4萬9,982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 111年1月申報地價288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土地價額 1 陳金生 115.7 4萬9,982元 20萬8,260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面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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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