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蔡麗霞即錦明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屋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
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