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徐義發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錦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
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
記謄本記載均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
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