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59號
MLDV,111,補,1059,202207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紡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九妹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
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另陳報苗栗縣○○市○○段000○00
000○000地號土地地上權人為被告劉九妹之地上權設定權利
範圍各為何,並提出上開土地土地登記簿手抄本或設定資料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劉九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1/1頁


參考資料
紡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