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周明榮
周權一
周雪梅
陳周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永明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
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
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
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
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兩造訂定卓字第115號耕地租約,並陳報原告依約每年
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承租人係繳納實物或折繳代金;若係
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范永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