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476號
MLDV,111,苗小,476,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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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4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許琮貿
邱偉峰
被 告 何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68元,及其中新臺幣31,945元自 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簽訂約定條款,經原告核准消費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 ,並挈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在案 。被告至111年2月23日止使用前揭信用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並經原告墊付該消費帳款或現金金額共計34,368元(本金31,945元、違約金1,200元、110年10月6日-111年2月23日利息1,223元),雖經原告催討,仍未清償,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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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