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4號
MLDV,111,司聲,4,20220721,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申梅枝



相 對 人 謝鳳英曾貴美之繼承人


謝均朋曾貴美之繼承人


謝均漢即曾貴美之繼承人


謝惠雲曾貴美之繼承人


謝小筠即曾貴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鳳英謝均朋謝均漢、謝惠雲、謝小筠為相對人曾貴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 ,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曾貴美於民國111年3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謝鳳英謝均朋謝均漢、謝惠雲、謝小筠,均未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亦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 及本院111年6月30日民事查詢單在卷足憑,為利程序進行, 依首揭規定,爰由本院以裁定命謝鳳英謝均朋謝均漢、 謝惠雲、謝小筠為曾貴美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