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8號
MLDV,111,司拍,68,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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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巫森桂

相 對 人 劉愛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2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擔保第三人李恭清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月25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李恭清於100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經聲請人 於111年4月19日催告其於文到35日內還款,惟其逾期仍未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催告函暨其回執、借據影本等件為 證。又本院已於111年6月10日通知李恭清就現存債權額表示 意見,惟其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泰安鄉 清安段 614 2710 全部 2 苗栗縣 泰安鄉 清安段 617 2840 全部 3 苗栗縣 泰安鄉 清安段 702 1400 全部 4 苗栗縣 泰安鄉 清安段 704 1508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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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