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62號
MLDV,111,司拍,62,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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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黃炫達
代 理 人 余成里

相 對 人 風德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借款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12月13 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二)嗣債務人於99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 至100年3月19日止。詎債務人逾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6 月1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陳報其對 於聲請人請求其清償借款50萬元並無意見,但違約金部分顯 然違反民法第206條規定等語,惟相對人就違約金所陳述之 意見屬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存否有所 爭執,揆諸首開說明,此等實體事項並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 程序所得審究,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是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北獅里興 獅頭驛 657 1440 全部 2 苗栗縣 南庄鄉 北獅里興 獅頭驛 665 990 全部 3 苗栗縣 南庄鄉 北獅里興 獅頭驛 655 511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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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