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98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王雅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