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昱輝
吳美瑾
一、債務人吳昱輝、吳美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3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昱輝(原名:吳先弘)於民國102年間至
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吳美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9萬1,170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
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
昱輝(原名:吳先弘)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4,00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美瑾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
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5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3元 吳昱輝、吳美瑾 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3元 吳昱輝、吳美瑾 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