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80號
MLDV,111,司促,4380,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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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彥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2,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彥學於民國109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7月13日止累計163,045元正未給付,其中158,376元為
本金;3,87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彥學於民國107年03月30日
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30日起至民
國114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3日止累計217,287元正未給付,
其中211,016元為本金;5,57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彥學於民
國109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3日止累計2
41,831元正未給付,其中234,872元為本金;6,166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376元 陳彥學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1016元 陳彥學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34872元 陳彥學 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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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