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素惠
彭晨伊
梁致齊
曾旗圓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