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龍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龍武(下稱受刑 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然該判決認定受刑人為累犯,此 應有違誤,請更改為非累犯及換發執行指揮書,為此提出聲 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 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 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 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 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 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 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 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 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嗣經移送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執行,並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代為執行,經同署以執行傳票通知到案,而以108年 度執助制字第983、984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受刑人入監執行等 情,有前揭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而前揭指
揮書備註欄均載明「1.是否累犯:是」乙節,係依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99號確定判決,認定受刑人為累犯等情,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判決書、執行指揮書無訛,揆諸上 開說明,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確定判決之內容為執行 ,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若係針對確定判決之累 犯認定有所爭執,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 異議方式為之。受刑人並未具體敘明檢察官就本案指揮書有 何指揮不當之處,故其異議即屬無據。從而,受刑人本件聲 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