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智仁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智仁於民國110年6月3日晚上7時10分 許,搭乘台灣高鐵1250車次北上列車,行經苗栗縣後龍鎮台 灣高鐵苗栗站,因不滿告訴人即列車長陳依君勸導疫情三級 警戒車廂內禁止飲食,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在車廂 玄關處內對告訴人陳依君辱罵:「你他媽的只是個腦子有洞 的列車長」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陳依君之名譽,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 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依君已與被告達成調解 ,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111年7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