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美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400號、107年度偵字第27
95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大樂國際旅行社靠行業務,經上開【小白詐欺集團】電信 詐欺集團成員「金主」蔡嘉偉、「小秘書」(黃巧昀,集團 綽號「小花」)等人招募,參與該詐欺集團,並在該詐欺集 團內擔任為詐欺集團成員訂購機票、住宿之角色分工,以降 低該詐欺集團成員遭查獲之風險。甲○○為詐欺集團成員訂票 前,黃巧昀等人均先透過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在詐欺集團 成員出國前,先交付新臺幣(下同)100至300萬元不等之詐 欺集團訂票票款予甲○○,甲○○並從中以每張機票抽取400元 之佣金作為不法所得。甲○○經黃巧昀等人指示,自民國106 年間起,陸續下列所述之詐欺集團成員訂購機票:(一)【 小白詐欺集團金富貴團】即克羅埃西亞機房(以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72號等案件提 起公訴):黃明欽、陳偉寧、周孝義、陳緯博、曾博華、王 文忠、柯姿君、徐佩玲、陳志文、溫俊佑、劉建強、陳律臺 、葉蕙綺、黃毅軍、蘇玟方、鄭如君、張凱泊、葉俊昌、李 俊成、王昱皓、陳○俊。(二)【小白詐欺集團阿輝團】即 斯洛維尼亞機房(以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等案件提 起公訴):薛志永、黃建鈞、程煒嶂、張顥嚴、李少暄、陳 詩凱、趙俊銘、陳霙志、徐子閔、符義坤、林奕安、謝志豪 、徐斌、施毓銓、李光宗、游志駿、莊盛鑫、施琦偉、林亞 茹、葉鍇瑞、王玉鼎、陳宗偉、張銘吉、陳明璟、許勝杰、 黃正雄、李俊頡、林紹良、陳心怡、石惠萍、陳煥典、葉瑩 瑩、高昌哲、游仁豪、王聖友、陳韡杰、許慈忻。(三)【 洪育辰詐欺集團】即波蘭機房(另案詐欺機房,經黃巧昀介 紹張肇圃向甲○○訂購,以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73號等 案提起公訴):張肇圃、洪育辰、靳翔斌、鄭富隆、林柏存 、徐浚鏻、李佳鎂、盧博文、林坤逸、曾彥程、潘永發、謝
秉澄、林柏辰、賴定和、林怡賜、劉炘鳴、林濬謙、林傑倫 、柯永豪、蔡昀倫、蔡育斐、葉俊甫、黃子峰、朱國彰、黃 冠文、鄭佩宜、魏文軒、潘達偉、張雅媜、范凱傑、洪志成 、鄧育芬、王志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交查苗栗地檢 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循國際警務合作模式 與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等歐洲警方交換犯罪情資後,於 107年1月18日凌晨,由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蘭警方 會同我國刑事警察局、大陸公安部人員,同步執行「Hammer Operation」(槌擊專案),循線破獲上開【小白詐欺集團 阿輝團】、【小白詐欺集團金富貴團】、【洪育辰詐欺集團 】在內等多處歐洲地區機房,扣得本案詐欺機房相關物證。 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外交部駐奧地利 辦事處與斯洛維尼亞、警方協調遣返偵訊【小白詐欺集團阿 輝團】、【小白詐欺集團金富貴團】、【洪育辰詐欺集團】 並經調閱訂票紀錄查獲上情,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所 涉詐欺案件,經苗栗地檢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 案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詐欺案件,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刑 事處分部分則經苗栗地檢以107年度偵字第2400號、107年度 偵字第2795號、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7年11月22日確定,並於108年11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 件附卷可稽。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檢 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訂票回程名單 5張 2 代收轉付收據 1件 3 退票憑據(機票退票確認單) 1本 4 存款憑證 2張 5 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 2張 6 公文書(刑事警察局公文) 2張 7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3本 8 兆豐國際銀行存摺 2本 9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 1本 10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11 機票退票票號明細 3張 12 帳務資料(協助小花等人退訂票及帳務資料) 1件 13 ACER筆記型電腦(含滑鼠、電源線)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