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63號
MLDM,111,單禁沒,163,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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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子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子良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毒 偵字第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 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 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鍾子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期滿,由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01、79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吸食器1組,為 被告鍾子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鍾子離供承在卷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 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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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