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95號
MLDM,110,訴,195,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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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義德




參 與 人 林正修


選任辯護人 吳傑
兼參與代理人 (110.11.18廢止律師證書)
被 告 黃卓毅




被 告 羅培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054號、第2055號、第2223號、第2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鍾義德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 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陸拾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拾 月。又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參年。
二、黃卓毅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 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三、羅培倫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 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陸拾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鍾義德黃卓毅羅培倫均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採取國 有林地內之主、副產物,竟仍結夥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 0年3月18日前某時許,前往苗栗縣南庄鄉南庄第35林班地附 近,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貴重木牛樟木51塊、牛樟木殘材 3袋,共計623.6公斤得手,並利用索道(未扣案)將上開竊 取之牛樟木,順著地勢滑至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屬山 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部分國有,部分私有)之風美 道路旁(座標X:251621、Y:0000000)藏放。嗣於110年3 月18日0時30分許,鍾義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搭載羅培倫黃卓毅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3人從苗栗縣苗栗市出發,共同前往上開苗栗縣南 庄鄉東河村風美道路邊,於同日凌晨1時45分許抵達風美道 路,鍾義德將車輛熄火後休息等待天亮,復於同日上午6時2 分許,鍾義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在東河村 風美道路,與黃卓毅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會合後,由黃卓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引導,至牛樟木藏放地點,共同搬運先前所竊取之牛樟木至 上開自用小貨車上,同日上午8時27分許,由鍾義德駕駛該 輛自用小貨車沿原路倒車離開,至黃卓毅則騎乘該輛機車後 載羅培倫一同下山離開。
二、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接獲通報,於同日上午 9時20分許,在苗栗縣南庄鄉苗21線與苗124線之交岔路口, 發現鍾義德駕駛上開車輛,該分駐所員警邱炳翰隨即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搭載所長陳昱升上前攔查,詎鍾義 德為抗拒攔查,明知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任意驟然變換車道、 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跨越雙黃線等駕駛行為,極易造成 交通事故釀成重大傷亡,致生道路上人車通行往來之危險, 竟仍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罔顧其他用路人車之安 全,自同日9時20分起至10時止,沿途在苗栗縣南庄鄉苗124 乙線往三灣方向路段、台3線往新竹方向路段、台3線與苗12 4線之交叉路口、苗124線往頭份方向路段、國道1號高速公 路往南方向111K至146K處、苗栗縣三義鄉台13線往北方向路 段,接續以任意驟然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跨 越雙黃線、行駛路肩等方式行駛,致生其他車輛往來之危險 。
三、鍾義德於南庄分駐所員警追捕過程中,明知駕駛該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警車內之員警均身著警察制服,為依法執行職 務之公務員,亦明知該輛警車係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



,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未必故意,在駕車沿 苗栗縣三義鄉台13線行駛並右轉雙湖路後,隨即以蛇行、急 剎等危險駕駛方式逃避警方查緝,緊追在後南庄分駐所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因來不及閃躲撞上,致該輛警車車 燈及引擎蓋部分毀損而不堪使用,鍾義德仍未停車持續逃逸 ,前來支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員警所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亦加入圍捕之列,鍾義德行經 同縣○○鄉○○村○○00○00號時,承接前揭同一未必故意,與三 義分駐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發生碰撞,造成三義分 駐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車頭、駕駛座車門毀損而不 堪使用。鍾義德因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被三義分駐所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警車卡住無法行駛,立即棄車逃跑,經警 於110年3月18日10時5分許,在苗栗縣○○鄉○○村○○00○00號前 當場逮捕,並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車廂內,扣得上開遭 竊如附表所示之牛樟木51塊、牛樟木殘材3袋(合計總重623 .6公斤)。另經警於110年3月31日8時35分,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苗栗縣○○市○○路00巷0 號之黃卓毅住處,當場扣得黃卓毅持有之手鋸1把、手套1雙 ,HUAWEI廠牌手機1支,及鍾義德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重0.48公克)、吸食器1組、OPPO廠牌手機1支,始悉上 情(鍾義德涉犯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另行偵辦中)。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證人李財源高榕翎於警詢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並經被告鍾義德之辯護人爭執其 證據能力,復無符合法律規定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上開 之規定,證人李財源高榕翎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二)其餘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 合法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復均不爭執各該證 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 是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
乙、實體方面: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鍾義德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部分
 ㈠訊據被告鍾義德對其有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行,業據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318頁、卷 二第122頁),並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員警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巡邏警車,在追捕被告鍾義德所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過程時,由警車行車紀錄 器拍攝被告鍾義德危險駕駛之錄影畫面如下之截圖57張在卷 足憑(見第2055號偵卷第195至251頁): ①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南庄苗124乙線與中 正路口,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1】。
 ②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往三灣方向24 .5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照片編號2】。 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乙線往三灣方 向7.5K處,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3】。   ④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2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乙線往三灣方 向7K處,跨越雙黃線【照片編號4】。
 ⑤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3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乙線往三灣方 向6.7K處,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5】。     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3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乙線往三灣方 向6.5K處,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6】。   ⑦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3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乙線往三灣方 向6.2K處,闖紅燈【照片編號7】。    ⑧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6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台3線往新竹方向97 .7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8】。 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6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台3線往新竹方向96 .8K處,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9】。      ⑩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7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台3線與苗124線口 ,闖紅燈【照片編號10】。 
 ⑪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7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8K處,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11】。  ⑫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7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6K處,跨越雙黃線行駛【照片編號12】。   ⑬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8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5.5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照片編號13】。 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9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4.2K處,闖紅燈【照片編號14】。
 ⑮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9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4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照片編號15】。   ⑯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9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3.7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照片編號16】。 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29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3.5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照片編號17】。 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3K處,跨越雙黃線行駛【照片編號18】。  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1.8K處,跨越雙白線行駛【照片編號19】。 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0.9K處,闖紅燈【照片編號20】。 
 ㉑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0.5K處,闖紅燈【照片編號21】。
 ㉒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10K處,闖紅燈【照片編號22】。 
 ㉓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9.8K處,跨越雙白線行駛【照片編號23】。 ㉔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9.6K處,跨越雙白線行駛【照片編號24】。 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9.1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照片編號25】。 ㉖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8.9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26】。 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8.5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27】。 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8.1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28】。 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7.8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29】。  ㉚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7.6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30】。 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2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7.5K處,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31】。 ㉜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7.4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32】。 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2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7.2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33】。 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2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7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編號34】。 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2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線往頭份方向 6.8K處,闖紅燈【照片編號35】。
 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3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甲(東側引道 )線往頭份方向1.5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 片編號36】。
 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4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甲(東側引道 )線往頭份方向1K處,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照片 編號37】。
 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4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苗124甲(東側引道 )線往頭份方向1K處,跨越槽化線【照片編號38】。 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34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南下111K處 ,高速公路行駛路肩【照片編號39】。
 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43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南下130K處 ,高速公路行駛路肩【照片編號40】。
 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47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南下136K處 ,高速公路行駛路肩【照片編號41】。
 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南下145K處 ,高速公路行駛路肩【照片編號42】。
 ㊸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1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南下146K處 ,高速公路行駛路肩【照片編號43】。 
 ㊹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4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南下148K處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照片編號44】。
 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4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南下交流道 出口,闖紅燈【照片編號45】。
 ㊻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4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台13線往北,逆向 行駛【照片編號46】。 
 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4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旁引道往北 ,逆向行駛【照片編號47】。
 ㊽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5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國道1號旁引道往北 ,逆向行駛【照片編號48】。
 ㊾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9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台13線北向 ,逆向行駛【照片編號49】。
 ㊿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09時59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台13線北向 ,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5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10時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台13線北向,



跨越雙黃線超車【照片編號5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10時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台13線北向, 逆向行駛【照片編號5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10時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雙湖路7-2號前 ,故意以蛇行、急煞等強暴方式阻礙警方駕駛之AGB-8510巡 邏車執行攔查【照片編號5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10時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雙湖路7-2號前 ,故意以蛇行、急煞等強暴方式阻礙警方駕駛之AGB-8510巡 邏車執行攔查【照片編號54】。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10時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雙湖村雙湖45- 26號旁,故意加速衝撞在前欲攔查之AYL-1165巡邏車,造成 AYL-1165巡邏車車頭、駕駛座車門等多處車身受損【照片編 號55】。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10時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雙湖村雙湖45- 26號前,故意加速衝撞在前欲攔查之AYL-1165巡邏車,造成 AYL-1165巡邏車車頭、駕駛座車門等多處車身受損【照片編 號5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0年3月18日10時0分( 行車紀錄器時間較時間快7分鐘),在三義鄉雙湖村雙湖45- 26號前,嫌疑人鍾義德從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下車 逃逸。
 ㈡又被告鍾義德以上開跨越雙黃線超車、變換車道未依規定打 方向燈、闖紅燈、跨越雙白線行駛、跨越槽化線、未依規定 使用燈光、逆向行駛及行駛路肩等危險駕駛方式,行駛在一 般道路及高速公路上,亦經本院於110年11月18日勘驗屬實 ,有上開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 第321至334頁),是被告鍾義德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鍾義德黃卓毅羅培倫3人竊取牛樟木殘材部分:  被告鍾義德黃卓毅羅培倫3人均矢口否認有何竊取牛樟 木殘材之犯行,其中被告鍾義德辯稱:森林法的部分我有意 見,我並不是在國有地去砍取的,我只是去447地號搬運云 云(見本院卷二第122頁)。其辯護人辯護稱:鍾義德不是 在林班地,是在風美段447 號農牧用地,是原住民保留地, 他去撿人家搬下來的,他認為有價值,應該認為這個是無主



物先占,民法的概念,它是在路邊,路邊的話這個東西應該 是無主物才對,這如同他去撿一個路邊人家不要的垃圾,你 不能說他構成竊盜罪,所以今天就森林法這個部分他應該是 無罪的云云。被告黃卓毅辯稱:可以調我手機之前的GPS, 證明我之前都沒有去山上,我那一天有先到山上去採靈芝, 我只是去搬,我沒有去山上那邊,因為木頭就在路旁邊云云 (見本院卷二第122頁)。被告羅培倫辯稱:當時我是下車 上廁所的時候,剛好看到他們2個在路旁邊撿木頭,他們就 說幫忙,那個是水泥地的一條路,剛好旁邊就有木頭在旁邊 ,就叫我幫忙撿起來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22頁)。經查: ㈠被告鍾義德黃卓毅羅培倫3人,有於110年3月18日,由被 告鍾義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被告羅培 倫,被告黃卓毅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共同至苗栗縣○○鄉○○段000地號風美道路旁(座標X:251621 、Y:0000000),一同搬運牛樟木至上開自小貨車後,由被 告鍾義德載運離去,被告黃卓毅則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後 載被告羅培倫下山回家等情,業據被告鍾義德黃卓毅2人 於警詢時坦承在卷(見第2054號偵卷第41、59頁)、被告羅 培倫於偵查中坦承在卷(見第2728號偵卷第158頁)。又上 開地號土地分屬中華民國(委託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高 達雄及黃祥蘭共有,屬於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擁有所有權範 圍過半,使用分區及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等情,亦 有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會勘意見表、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GPS定位照片2張在卷足憑(見2223號偵卷第137、139 、第2054號偵卷第141頁)。此外並有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收據/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後車斗查獲編號1至54之牛樟 木殘材照片(見第2055號偵卷第49至69、77至189頁)在卷 可資佐證。另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職員李財源於110 年3月31日(星期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 隊第五大隊,由被告鍾義德引導前往風美段現場,經被告鍾 義德指認搬運牛樟殘材位置定位為97座標X251621、Y000000 0,經查為風美段447地號,非新竹林區管理處管轄國有林班 地,另該處目前還有約20塊牛樟木殘材及有架設索道情形, 沿索道巡查沿線,又發現約10餘塊殘材,定位為97座標X251 607、Y0000000,經查為風美段447-1地號,而索道跨越風美 溪至對岸,研判應為南庄35林班地或是原保地等情,亦有新 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申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 隊第五大隊配合執行任務工作日記簿1紙在卷足憑(見第222



3號偵卷第67頁)。又依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技正陳正倫 於110年4月23日製作之違反森林法案件被害林木初步判別報 告書記載,判別扣案之樹塊,確屬貴重木牛樟樹種,清點約 70塊,總重623.6公斤,材積為0.57立方公尺,現場被害地 點巡查,共發現三段架設索道,其中鄰接道路部分索道起點 位置,位屬原住民保留地上,依索道方向前進,索道尾端位 屬本處轄管南庄事業區第35林班內,本處立即將索道拆除, 為協助警方、檢方釐清被害木態樣與基本資料,俾供作為移 送之依據,爰於110年4月7日至被害地點、苗栗縣警察局頭 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協助被害林木判別,並依據「重要樹種野 外簡速檢索表」判定被害木為牛樟,至判別指標,牛樟樹塊 由外觀判別,具有散孔材判定為闊葉樹,刀削後木材細胞腔 內含有深紅色物質及具樟腦味及類似荖葉及沙士之味道,判 定為牛樟樹材,並附有照片4張及被害地點位置略圖(見第2 223號偵卷第95至103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鍾義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案發當 日凌晨之行駛軌跡如下:①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30分27秒 ,行經苗栗市中正路與文化街口;②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3 1分43秒,行經苗栗市為公路、社寮街、長安街、福星街口 ;③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31分47秒,行經苗栗市為公路與 為民街口;④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32分04秒,行經苗栗市 為公路、嘉盛東街、育英街口;⑤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33 分21秒,行經苗栗市為公路與經國路口東側;⑥110年3月18 日上午12時33分41秒,行經頭屋鄉尖豐路與中山街口;⑦110 年3月18日上午12時44分16秒,行經三灣鄉大坪村臨(苗17 線)雙龍橋口;⑧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55分09秒,行經  南庄鄉東河苗農莊20與苗21線口(見2054號偵卷第123頁) 。另被告黃卓毅騎乘112-GJG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案發當日 凌晨之行駛軌跡如下:①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30分05秒, 行經苗栗市中正路與建台街口;②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33 分07秒,行經苗栗市經國路模型飛機場;③110年3月18日上 午12時34分53秒,行經頭屋鄉尖豐路與中華街口(尖豐路與 外環道口);④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34分57秒,行經頭屋 鄉尖豐路與中山街口;⑤110年3月18日上午12時54分11秒, 行經三灣鄉北埔村苗5線與下坪29號路口;⑥110年3月18日上 午1時05分42秒,行經南庄鄉中山路與民生街口;⑦110年3月 18日上午1時16分04秒,行經南庄鄉東河苗農莊20與苗21線 口(見2054號偵卷第121頁)。從被告鍾義德黃卓毅2人駕 駛車輛之上開行車軌跡互相勾稽結果大致吻合,可知被告鍾 義德、黃卓毅羅培倫3人,均係於案發當日凌晨0時30分許



,從苗栗縣苗栗市出發,前往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山區會合 甚明,顯見其等3人早已有犯意聯絡,並依計畫共同犯案甚 明。
 ㈢被告鍾義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車紀 錄器錄影畫面,經警方製作20張截圖如下:
 ①110年3月18日1時44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嫌疑人鍾義德駕駛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進入東河村 風美道路【照片編號1】。
 ②110年3月18日1時45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嫌疑人鍾義德駕駛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進入東河村風 美道路,關閉車燈準備熄火休息【照片編號2】。   ③110年3月18日5時56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嫌疑人鍾義德駕駛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進入東河村風 美道路,休息後發動車輛(自1時45分至5時56分無發動紀錄 )【照片編號3】。
 ④110年3月18日6時2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嫌疑人鍾義德駕駛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進入東河村風 美道路,與黃卓毅騎乘112-GJG號普通重型機車會合【照片 編號4】。
 ⑤110年3月18日6時7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嫌疑人鍾義德駕駛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進入東河村風 美道路,由黃卓毅騎乘112-GJG號普通重型機車引導【照片 編號5】。
 ⑥110年3月18日6時7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嫌疑人鍾義德駕駛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進入東河村風 美道路,112-GJG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黃卓毅下車,BDG-3 783號自用小貨車副駕駛座走下另名穿灰色上衣男子【照片 編號6】。
 ⑦110年3月18日6時7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嫌疑人鍾義德由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駕駛座下車【照 片編號7】。 
 ⑧110年3月18日6時7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熄火,行車紀錄器停止錄影【照 片編號7】。  
 ⑨110年3月18日8時10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重新發動(自6時7分至8時10分 無發動紀錄,期間3人疑似將先前盜伐之牛樟殘材搬運至前 方約100公尺處堆置)【照片編號9】。
 ⑩110年3月18日8時11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抵達牛樟殘材堆置處【照片編號



10】。
 ⑪110年3月18日8時11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抵達牛樟殘材堆置處,拍攝到共 犯黃卓毅由小貨車下車,準備搬運牛樟殘材【照片編號11】 。
 ⑫110年3月18日8時22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約11分鐘後將牛樟木殘材全數搬運上BDG-3783號自用小 貨車後車斗【照片編號12】。
 ⑬110年3月18日8時23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搬完後,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持續往前開至前方空地 (死路)欲調轉車頭【照片編號13】。 
 ⑭110年3月18日8時23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共犯黃卓毅由小貨車下車清除該空地雜物,欲提供空間 予小貨車迴轉【照片編號14】。
 ⑮110年3月18日8時23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車上另名灰色上衣男子穿上外套後,亦自BDG-3783號自 用小貨車下車,協助清除空地雜物【照片編號15】。 ⑯110年3月18日8時24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共犯黃卓毅與車上另名灰色上衣男子(有穿上外套), 共同清除空地雜物【照片編號16】。
 ⑰110年3月18日8時27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沿原路倒退離開【照片編號17】 。
 ⑱110年3月18日9時8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黃卓毅騎乘112-GJG號普通重型機車,載穿著灰色上衣 男子下山時,於苗21線上暫停【照片編號18】。 ⑲110年3月18日9時8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黃卓毅騎乘112-GJG號普通重型機車,載穿著灰色上衣 男子下山(穿上另一件外套)時,於苗21線上暫停,後座穿 著灰色上衣男子下車【照片編號19】。 
 ⑳110年3月18日9時18分(行車紀錄器時間較實際時間慢36分鐘 ),駕駛BDG-3783號自用小貨車遭警方攔查畫面(苗124線 與苗21線路口)【照片編號20】。
 ㉑從警方製作之上開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054號偵卷第101至11 9頁),及本院於110年9月16日製作之勘驗筆錄及截圖:「 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民國110 年3 月18日7時48分17秒,畫 面中穿著深色長袖者為被告黃卓毅,穿著紅藍色長袖外套者 為被告羅培倫;畫面中央有一繩狀物由左至右橫向架設在竹 林中。」(見本院卷一第193頁)顯示,被告鍾義德黃卓 毅、羅培倫一行3人,於案發當日如何前往搬運地點附近、



如何會合、如何抵達搬運現場,如何搬運牛樟木,及如何離 開之過程,均記載相當明確,並足以證明搬運地點相當隱密 ,若非有人事先知悉並加以引導,一般外人很難找到該牛樟 木堆置之地點。
㈣又從警方會同林務局人員及被告鍾義德,於110年3月31日13 時許,至案發現場(東河村風美道路)以GPS定位畫面照片 如下:①警方會同林務局人員及嫌疑人鍾義德,至搬運現場 以GPS定位(照片編號1);②嫌疑人鍾義德稱此處為當時堆 置及搬取牛樟木地點(照片編號2);③警方至現場查看,看 見地上仍有數塊牛樟木殘材(照片3);④現場堆置之牛樟木 殘材(照片4);⑤現場發現之疑似運送牛樟木殘材之索道( 照片5);⑥現場發現之疑似裝運牛樟木殘材並以索道運送之 尼龍袋(照片6);⑦索道於現場之盡頭(照片7);⑧BDG-37 83號自用小貨車熄火,行車紀錄器停止錄影【現場索道延伸 至風美溪另一側,可能為南庄35林班地】(照片8);⑨嫌疑 人鍾義德稱其搬運牛樟之現場,林務局人員以GPS定位,座 標為X:251621,Y:0000000(照片9、10);⑩鍾義德、黃 卓毅等人森林法、竊盜案犯案地點之GPS座標X:251621,Y :0000000,高度1,203公尺(見第2054偵卷第133至143頁) 。從警方會同相關人員於110年3月31日13時許,至搬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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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