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宥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001 張棋鈞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民國109年5月1日 37,1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