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2號
HLDV,111,除,22,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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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吳家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吳昌榮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富國分社 110年5月31日 11,083元 FA0000000 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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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