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7號
HLDV,111,訴,97,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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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尚美
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
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關於非財產權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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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