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田秀銀即惠創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臺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 被告就借款所留地址均為「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 1」(即惠創科技企業社登記地址),有借款資料、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附卷為憑;復無相關事證得認被告 實際住居在花蓮縣境內,兩造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故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
三、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 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該管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