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7號
HLDV,111,補,187,2022072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劉瓊琳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正源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花蓮縣○○市○○段00地號土地,按該土
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39,623元(計算式:1,553*21,300*11/3
50=1,039,6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296元,扣除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9,2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就上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部分,查報土地現所有
人為誰,並提出其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另應提出被告「李健軍、易德明王輝雄吳愛華王瑞隆
」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