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5號
HLDV,111,補,185,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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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江進福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劉建隆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5,650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33,650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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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