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9號
HLDV,111,補,159,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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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葉梅花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花蓮縣○○鄉○○○
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646-7、647-10地號)及同
段24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鄉○○0○00號,重測前
為241建號)所設定之抵押權,依原告主張該抵押權所擔保
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45,400元,應低於房地價值(
參鄰近房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64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上開土地及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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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