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33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秀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清寶
債 務 人 柳素蓮
王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668元,及自
民國11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計算之
利息,暨自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