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034號
HLDV,111,司促,4034,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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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田正成

田正雄

一、
(一)債務人田正成田正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26,199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4,000元。
(二)債務人田正成田正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48,420元,及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3,500元、4,842元
違約金。
(三)債務人田正成應向債權人給付27,284元,及自110年4月
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3,150元之滯納金、2,728元之違約金,並與
債務人田正雄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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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