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石源
失 蹤 人 王石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石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石郎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王石郎,於民國99年12 月10日起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戶籍謄本、花蓮 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本院公示催 告公告、111年1月12日公告揭示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勞動保險與 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 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11年1月10日健 保東醫字第1119930083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 1年2月7日健保東字第1119930287號函、花蓮縣警察局花蓮 分局111年1月24日花市警防治字第1110002561號函及所附會 辦單在卷可查,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至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失蹤人自99年12月10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 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 兄,對之為有身分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 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復查,失蹤人自99年1 2月10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106年12月9日為滿7年,依 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24時為其死亡之時, 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効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