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逸文
居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迎曦二莊000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刑法第三○九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 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 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 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 ,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 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309條於本案之適用,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 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57條前 段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