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40號
HLDM,111,撤緩,40,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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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孫健民


送達代收人 楊詠涵
被 告 豐妤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豐妤涵因幫助詐欺犯行,經法院以109 年度原易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孫健民支 付新臺幣30萬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附表所示,但僅支 付至民國110年9月共8萬元,迄今共8個月未再支付,且經聲 請人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被告仍置之不理,違反 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宣告等語。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 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權人為檢察 官,本件被害人逕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與法律之規 定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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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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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妤涵應於民國一一○年二月起至全部清償為止,按月於每│
│月五日前匯款新臺幣壹萬元至孫健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號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
│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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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